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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拼音mín,shì 民事怎么读

词性 形容词

民事的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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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强制执行是解决民事纷争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确保着国家裁判制度的威信和权威。

2.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作了初步探讨,望起抛砖引玉之效果。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5. 如果美国证交会最终决定提起起诉,则可能会对标准普尔处以民事罚款、非法所得费用赔偿或寻求其他适当的衡平法救济。

6.故意剽窃者要被带去民事法庭接受审判,并且被要求向原作者支付损失赔偿金。

7.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8.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得以恢复。

10.对于专有部分的限制只能是出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考虑,因此对于共同利益判断标准的确定关乎民事主体所有权的保护,兹事体大。

11.法官的裁定是,公诉方或原告未能证明刑事被告或民事被告做了错事。

12. 在整个民事诉讼体系中,审级制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3. 他将在下个月底就任民事法庭庭长一职。

14. 在我国,由于民事立法的先天缺陷,连带债务虽在各民商事法律中有所体现,但较为任意和混乱,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成熟。

15. 根据该计划,立法者将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律师资格律师法。

16.在我国,由于民事立法的先天缺陷,连带债务虽在各民商事法律中有所体现,但较为任意和混乱,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成熟。

17.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法定责任。

18.杨鸿目睹“话不投机”,当即起草民事诉状将山西路百货商店告到了南京鼓楼区法院。

19. 我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无诉讼系属中之判决的相关规定,有关先行判决的研究,理论界也尚属空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先行判决为部分判决。

20.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1.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2. 代理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非讼调解、仲裁和诉讼.

23.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4. 杰弗里夏皮罗:一个个人伤害律师,夏皮罗是代表工人的酒店,虽然她并没有提出任何民事诉讼案。

25.本文重点在于对其进行内在的透析,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答辩状的改革有所启示。

26. 贪巧而懵于民事者,则禽兽之不若。

27.杰弗里夏皮罗:一个个人伤害律师,夏皮罗是代表工人的酒店,虽然她并没有提出任何民事诉讼案。

28.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

29.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普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30.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31. 对于不当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分配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立法例。

3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

33. 第二,要扩展我国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

34.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是导源于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而又经过诉讼法公法性改造的程序性权利。

35.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6.法律所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名誉本身。

37.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灵魂。

38.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39.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0. 贤妻常念廉政经,好夫为民事业兴。

41.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律师资格律师法。

42. 据法院一审认定,两人参与或安排庭室成员办理115宗虚假诉讼案件,制发相应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房产中心办理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实现。

43. 新华社称,他由于担心在民事赔偿中“农民难缠”而杀人灭口。

44. 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是审理商业秘密涉讼案件,对其进行民事司法保护的一个必经程序。

45.乌干达防灾减灾与难民事务部长卡布韦盖雷说,乌政府已批准为每个遇难者家庭提供2500美元的经济补偿,并为每位伤者提供1500美元补助。

46. 第四章:我国民事视听资料证明力规则的完善建议。

4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48.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在所难免。

49. 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50. 朱锡森:《新民事诉讼法讲话》,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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