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造句
1.随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配置两名公设辩护人,试办律师业务。
2.公诉人、自诉人、辩护人不是最后陈述权的主体。
3.记者了解到,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聘请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也就是通常在刑事案件中所称的“指定辩护”。
4.公设辩护人主张符合自首要件,希望法院予以减刑。
5.支持者依旧在台北看守所外吶喊,但陈水扁一到法庭就苦着一张脸,跟公设辩护人之间也没有互动。
6.我们曾经听公设辩护人说过多少次了呢?
7.辩护人辩称没有什么可加罪于他的当事人.
8.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于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时亦同。
9.我们曾经听公设辩护人说过多少次了呢?
10.随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配置两名公设辩护人,试办律师业务。
11.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2.在曾世杰的辩护人姚飞看来,曾世杰杀人的事实很清楚,此案在证据上也没什么可辩论的,“故意杀人是可能被判死刑的”。
13.辩护人认为,李某高并无直接碾压人员,除一人倒地死亡外,其他人都是轻伤或轻微伤,可见其良心未泯。
14.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未查出当地环保部门充当黑电解厂“辩护人”问题。
16.罗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没有证据证实罗某殴打了被害人,另外罗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罗从轻处罚。
17.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并非“杀掉”的意思。
18.此前,法院已经主持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相互交换了证据目录,确定了争议焦点并提交了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
19.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第四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其辩护人在事实与法律适用方面行使辩护权,均不应受到限制。
22.他的公设辩护人希望他能够对抗加在他身上的20条重罪。
23.昨天的庭审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辩护人一方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抱进去的两大箱材料,它是用两个大纸箱装着的,堆起来有将近一米高。
24.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25.罗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没有证据证实罗某殴打了被害人,另外罗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罗从轻处罚。
26.陈水扁在法庭上对审判长蔡守训的问话仍保持缄默,但私底下却与两名公设辩护人频咬耳朵。
27.公设辅佐人准用公设辩护人条例有关规定。
28.你们对这些小事纠缠不休,正好变成了少女最得力的辩护人.
29.而朱某的辩护人认为,朱某在案发后,已经主动退赃46万余元,且在看押场所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0.扁家弊案连续开庭,律师团不阅卷、还想休年假,在法庭上大打程序战;检方则早有对策,公设辩护人就坐在旁听席观战,随时准备上场。
31.他的公设辩护人认为斯戴尔将面临超过20项重罪指控。
32.上午9时30分,张某蓱和张某国作为5名原告的代表及辩护人坐在原告席上,原告诉称,自己是被害人张先生的同胞姐弟。
33.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4.公诉人、自诉人、辩护人不是最后陈述权的主体。
3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
3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
37.姚华银的辩护人认为在关押期间,姚华银拒绝剃发刮须,此时显得言语错乱、神志异常,请求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38.他是一个比较慢热型的男人,让他站在法庭之上,他会口似悬河般的去为自己的辩护人辩解。
39.辩护人还提出,廖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认罪悔过。
40.霍氏和列氏的律师还先后以被辩护人身体状况欠佳等为由。
41.刑事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公诉方和辩护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活动。
42.据悉,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43.在曾世杰的辩护人姚飞看来,曾世杰杀人的事实很清楚,此案在证据上也没什么可辩论的,“故意杀人是可能被判死刑的”。
44.他们在法庭上曾经碰过面,他当时是年轻的公设辩护人,她则是助理地方检察官。
45.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于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时亦同。
46.公诉人几乎没有提出证人,没有辩护人,证据几乎都是间接的.
47.辩护人还提出,廖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认罪悔过。
48.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9.辩护人提出,李某高并无直接碾压行人,除一人倒地死亡外,其他人都是轻伤或轻微伤,可见其良心未泯。
50.公设辩护人主张符合自首要件,希望法院予以减刑。